离婚诉讼起诉前应当知道的二三事( 三 )


请把繁琐的离婚诉讼交给专业婚姻律师处理吧,把时间与精力花在你能创造更多价值的地方去 。
三、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认知误区
既然通过法院,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就得遵循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法律规定,一切不理解,或者理解不透彻所导致的一切想法、请求只能是水中捞月,注定水中月、雾里花 。下面本律师着重列举若干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误区 。离婚当事人,可以简单看一看,是否你的某一个认知,想法或者观念,恰好在本律师总结的认知误区中 。
(一)协议离婚不成,通过诉讼手段可以快速达到离婚目的
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协商不了,便想到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达到离婚目的,这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自己离婚自由的权利的意识在不断提升 。但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到了法院,离婚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这个想法是极大错误的 。
其实,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的说服对象不同 。协议离婚的说服对象是你的配偶,说服他同意与你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诉讼离婚的说服对象则是审判法院,说服他判决你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 。因此,二者其实都在做说服工作,只是说服对象不同而已 。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是说服一个曾经朝夕相处,同床共枕的人容易,还是说服一个不曾相识的法官容易?
事实证明,或者说司法实践证明,法官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是否离婚的判决绝对不是听取双方的碎碎念就判决离婚了,而是会重点考察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如果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条件,例如确有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者遗弃等情况才可能直接判决离婚 。否则,一般国内的离婚案件,审理期限短则三个月,长至六个月,这还是一审的期限 。
当听说案子要几个月甚至一年半载才能办结,有些人产生畏惧心理,说回去与对方协商协商 。协商是最好的方式,但老协商不下,对方又有意而拖着不放,不起诉,结果是:你最后还是必须回到诉讼的程序来——这个看似漫长的程序,实则是最短的最快的程序 。
(二)打死我也不肯离,谁也拿我没办法!
部分人抱着“打死也不离”的想法,口头甚至行动威胁,若离婚就跳楼自杀 。这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做法,确实可以极大影响审理案件的法官的心理 。考虑到有碍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法院一般也会判决不离 。似乎这样也达到了目的 。但一部婚姻法,就是把双刃剑,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了离婚的自由 。哭闹寻短见的方式姑且不论是否干涉了离婚自由,殊不知,每一次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就是一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最有利证据 。当一方拿着两三份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再次到法院起诉的时候,你想一下,法院还会不考虑他的离婚权利吗?
其实,没有离不掉的婚 。既然感情已如明日黄花,那就及时迅速处理掉 。
(三)我消失两年,两人就自动离婚了!
这是咨询中很常见的问题 。社会对此误传很广,以为双方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实是对大陆婚姻法律的理解不深所致 。传说中的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实际上并不是“自动离婚”,而是说“分居长达两年”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修复可能”的一种事实依据,进行诉讼离婚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从文字上分析,可知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离婚:一是感情不合;二是分居满两年 。而且这两个条件有关联性,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后者是前者的结果,互为因果关系 。
如何证明分居满两年令人头疼,当然,不是没有办法,具体个案可以咨询律师 。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只会浪费大好光阴 。
分居都好几年了,法院居然判不离!
一点也不奇怪 。因为这就是开头提到的“规则”——“法律规定”在起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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