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如何追责-官方通报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二 )


 
既然缺少构成犯法和负刑事义务的主观依据,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无论是狗主人,还是罗某,都不能认定为犯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义务 。其实,罗某因为未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属于无刑事义务才能人,即便造成了应该入罪的严重效果,也不用承担刑事义务 。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带来义务的免除,但对于意外事件的断定,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予以认定,这并不是镇政府或者其他部门的权限规模 。当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对“错误”的认定尺度,要相对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客观上,对于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逝世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是存在必定错误的,虽然不是“故意”,却有“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 。
 
依据《侵权义务法》,“行动人因错误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义务”,“违背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用安全办法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义务” 。就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动物的错误,罗某因擅自牵狗、采用安全办法不够等错误,须依法承担赔偿丧失的侵权义务,包含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逝世亡赔偿金等 。
 
斟酌到罗某尚未成年,经济赔偿义务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承担法律义务,付出必定的侵权代价,也是对他们的警示和教导,有利于防备相似事件产生 。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产生 。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逐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逝世,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 。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逝世事件产生后,当地表现相干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增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扬教导 。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 。依据《治安管理处分法》等规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分,“但是应该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导和管理办法真正到位,能力拉紧那根束缚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相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
 
最终谁会承担赔偿义务?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须要先弄明确一点,这个案件是否涉嫌犯法?依据官方通报,该案属于意外事件(如很多灵活车交通事故案件),不涉及刑事义务,只涉及民事赔偿义务 。
 
老人家眷可以向谁要赔偿,也就是法律义务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 。由于目前的材质只有视频和官方通报,那就根据这两个证据来剖析 。
 
承担义务的主体可能会是谁?
 
一、狗的主人,大家首先会想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义务,但能够证明伤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义务 。”看到这个法律条文,很多人第一眼的感到是狗的主人必需要承担义务,其实不然 。因为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前者是指狗的主人,后者管理人在本案中就是遛狗的女孩 。
 
狗的主人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义务,重要看其是否授意或放任女孩牵走卒 。如果狗的主人拴狗的地位并无不当,是女孩偷偷牵走卒去遛狗,狗的主人应当就不用承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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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遛狗的女孩,这个好像没有争议,根据还是侵权义务法第八十三条,女孩在遛狗时属于动物的管理人 。但是,如果是狗的主人委托女孩去赞助遛狗,那就不一样了 。如果女孩是受狗的主人委托去遛狗,那么女孩就没有义务,而是狗的主人承担赔偿义务 。如果是女孩偷偷牵走卒,那么女孩就要承担义务 。依据通报显示女孩只有12岁,但属于限制民事行动才能人,那么孩子的民事赔偿义务由其监护人承担 。
 
三、不幸遇难的老人无责 。资源网通过视频可知她就是在街上正常行走,对事故的产生没有错误,是突遭横祸 。
 
四、相干部门无责,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
 
因此,本案中须要承担义务的人并不肯定 。可能是狗的主人承担义务,也可能是女孩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甚至还有一种可能,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义务 。如果女孩自动想遛狗,且经过狗的主人赞成后牵走了狗,很可能狗的主人和女孩监护人都要承担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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