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回应被前车扔满窗奶茶( 二 )


 
车辆在途经广云路与黄石东路接壤口时 , 邓某突然请求下车并拉开其座位旁的右后方车门 , 被陈某阻拦 , 李某遂锁上车门总控装置后持续行驶 。
 
其后 , 李某持续驾车通过黄石东路交通岗驶入云城西路 , 邓某再次请求下车 , 李某没有理睬持续行驶 。
 
当车辆行驶邻近至前面一个交通灯时 , 邓某突然从车右后门打开的车窗处跳出车外 , 陈某发明后请求李某停车 。李某驾车持续行驶几百米后 , 停下让陈某下车 , 后驾车分开 。
 
经鉴定 , 邓某跳车后导致的损伤水平属重伤二级 。次日 , 李某接到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收处置 。
 
对此 ,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以为 , 司机李某的行动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义务 ,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
 
李某说:“我并不知道邓某跳车了 , 是另一名乘客告知我才知道 , 知道后没有马上停车处置是因为怕停车后 , 两名乘客一起打我 , 于是便行驶一段路后停车 。他们态度很恶劣 , 还喝了酒 , 我怕他们打我……”
 
法院裁判:司机无罪
 
白云法院经审理以为 , 依据现有证据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邓某谢绝支付车资引起的 , 邓某的损伤亦是其自行从车后座车窗跳出所致 , 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危险驾驶或违背交通法规的行动 。
 
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不具有过失 , 客观上没有实行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动 , 其驾车行动与邓某的损伤成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成立 , 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
 
一审讯决后 , 检察院以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过失 , 且拒不停车的行动与被害人重伤的成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对本案提起抗诉 。
 
广州中院以为 , 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不具有过失 , 其客观上也没有实行直接致被害人受伤的行动 , 邓某的损伤系其自行从乘坐车辆的后座车窗跳出所致 , 李某拒不停车的行动与被害人邓某的损伤成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原审讯决认定的事实清晰 , 证据确切充足 , 实用法律精确 , 审讯程序合法 。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据理不足 , 法院不予采用 。
 
故裁定驳回抗诉 , 保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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