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十七批?检察院典型案例(15)


(三)为程序与实体“双开方”,另案情况应当作为本案“中止审理”必要条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监督案件过程中,不仅对生效裁判结果进行实体审查,还充分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对审判程序进行了审查 。在该系列案件二审判决作出时,快乐阳光公司起诉风行公司,要求确认《许可协议》解除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而《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该系列案判决结果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系列案的审理应以另案情况对《许可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依据,符合应当中止审理的条件 。该系列案中,二审法院明知存在上述情况却未予中止审理,直接依据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许可协议》作出了二审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了该系列案实体处理结果的错误 。检察机关一方面在对该系列案件的抗诉书中明确指出了“应中止而未中止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程序问题,另一方面还将该问题纳入了向北京市高级法院发送的年度诉讼监督通报中,建议对需要中止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树立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重的理念,实现了个案和类案监督并举的良好效果 。
编辑:宁佳欢
校对:苗旭
声明:请注明来源于《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觉得不错,请点在看!
Tags: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