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十七批?检察院典型案例( 二 )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定罪细节 。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发现,虽然张士平与祁玉康供述互相印证,但因缺少客观证据,认定张士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官提出从“泸州老窖”制作时间、包装颜色、胶带粘贴方式等方面取证的思路,来证明从祁玉康处扣押的假酒中是否有张士平提供的假酒 。后侦查人员查实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系张士平制作,涉案金额达3万余元 。
(二)细致审查研判,纠正提捕不当罪名 。侦查机关对邢光志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逮捕,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邢光志直接将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用在商品上,证实邢光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邢光志明知是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然故意销售,存在主观故意;邢光志仅向祁玉康销售的假冒包装材料涉案价值已达6万余元,且涉及多种商标标识,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检察机关后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
(三)延伸检察职能,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执法监管范围仅限于大中型生产企业,对小作坊监管不力,遂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监管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白酒安全实行全程监管,一是查处隐蔽的小作坊;二是加强与质检、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该部采纳检察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在生产、流通领域加大巡查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活动,实现监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
案例2
浙江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史烈明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祥天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烈明,在明知未经RUWH注册商标所有人宁波人和机械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带有RUWH商标的轴承,并销售给被告单位宁波市鄞州德菱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菱公司”),销售数量共计80万余个,销售金额为97万余元 。2017年5月27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祥天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6000余个,货值金额7000余元 。2017年2月至5月间,德菱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大海在明知祥天公司向其供货的轴承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向祥天公司购买轴承共计29万余个,并由德菱公司二次加工成铁挂轮后销售给上海盼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云鹤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共计销售24万余个,销售金额30万余元 。2017年5月25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德菱公司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轴承5万余个,货值金额6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于2017年6月14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8月27日,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以祥天公司、史烈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德菱公司、杜大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11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祥天公司、史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祥天公司罚金20万元、史烈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德菱公司、杜大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德菱公司罚金15万元、杜大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扣押在案的轴承等均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
三、评析意见
一些不法企业通过仿冒手段,减省了相对较高的研发投入、市场推广费用等,从而获得不该得的利益,但该低端复制模式不仅不利于被告企业的长远发展,而且给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冲击,直接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民族创新能力的提升,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此案的成功办理在行业领域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
(一)发挥监督职能,依法追诉单位犯罪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祥天公司、德菱公司均系依法设立,上述轴承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相关单据、发票均以两家公司名义开具,相应货款均打入对应的对公账户内,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两家公司的行为已分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遂对上述单位进行追诉,后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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