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谨防电子数据来源不可靠!( 二 )


另一方面,可信时间戳是通过固化电子证据的内容完整性和存在的时间点,达到防止电子数据内容和签署时间被伪造和篡改的目的 。法院认为,可信时间戳证书及相关取证录屏,可以证明原告在可信时间戳证书显示时间点进行了录屏内容显示的相关操作,且通过该操作获取的内容未被篡改 。但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 。本案中,原告进行微信小程序的固化取证操作时,在可以采取在应用市场重新下载软件,重新登录微信账号、查看应用内相关功能、微信版本信息等诸多操作辅助验证微信版本来源的可靠性的情况下,其取证过程仅为打开桌面微信后直接搜索涉案小程序,并未通过任何步骤检验该“微信”是否为腾讯官方版本 。在网络中确实存在多种与腾讯官方微信布局相似、功能类似且数据可篡改的非官方微信应用程序的情况下,综合考虑电子数据可复制、易篡改的特殊属性,结合本案查明的涉案小程序实际更新时间与取证视频显示情况不一致等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取证的电子证据中的微信应用软件版本来源不清,电子数据可靠性存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院认为,结合法院认定事实及前文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
法官说法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谨防电子数据来源不可靠!

文章插图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经雯洁
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 。尽管时间戳取证能确保自保存时起数据不被更改,但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 。若侵权行为发生于某软件内,建议保全从官方途径搜索软件、下载软件、安装软件、使用软件的完整过程,否则软件来源不明,即使证据形式有效,由于证据内容的来源无法证实,也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
法官提示
电子证据取证工具的提供方要尽可能提供规范的官方取证流程,要求申请人严格按照相关指引进行各项取证操作,以保证电子数据取证的证据效力 。同时,电子证据取证工具的提供方应针对不同的取证新场景,提供类型化的操作指引及教程,并定期进行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
申请人在使用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取证工具进行取证时,不仅要注意符合操作指引中要求的取证步骤要求,还需根据具体取证目的设计合理的取证流程和选择合适的取证方式,用以证明取证过程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证据存疑、进而导致无法认定待证事实的情况 。
被诉方如认为侵权行为不存在,除了表示否认侵权事实外,还应当积极提供反证进行有效的反驳 。
审判团队
审判员:经雯洁
法官助理:张帆、蔚文日
书记员:王茜萍
Tags: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