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是什么原理 怎么无痛死亡( 二 )


3、1996年5月25日 ,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 , 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
4、2002年 , 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 , 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 ,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 。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
5、2016年4月14日 , 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助死亡 , 即安乐死的法案 。
扩展资料:
近日 , 韩国《亚洲经济》援引韩国保健福祉部22日消息称 , 从10月23日至明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 , 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
10月24日 , 备受关注的渐冻症北大女博士娄滔又传出了难以承受治疗的痛苦 , 情绪崩溃 , 想要放弃的消息 。在让人倍感怜悯的同时 , 也让“安乐死”这个名词再次成为了公众议论的焦点 。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源于希腊语 , 译为“优化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 。即对遭受着不可治愈的且极度痛苦的疾病的人 , 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苦的死亡 。而今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大行其道 , 支持安乐死的观点盛行 。
我们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同时 , 也应该注意到 , 安乐死在中国 , 绝不仅仅是个体自由选择的问题 , 更是当代社会的道德人伦问题 。
自古以来 , 中国人对待生死的传统态度是“未知生 , 焉知死” , 强调做好眼下的事 , 对死亡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 。这是因为个人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 , 并不是一个绝对独立存在的个体 , 而是血缘、宗亲、邻里各种社会关系的载体 。
而一个人的死亡不简单的是个体存在的消灭 , 更多的是与之前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灭失和重塑 , 进而改变的是权利义务的更替 。“父死子继 , 兄终弟及 。”其变化可见一斑 。传统乡土社会重视稳定性 , 而死亡往往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 , 因而人们对于死亡多是非常谨慎的态度 。
这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向死而生” , 更重视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分别孕育于不同的社会环境 。二者之间并无高下 , 只是不同罢了 。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乐死”在中国的道德困境



Q5:想知道什么叫做安乐死呢 安乐死的又是什么~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 , 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 , 意思是"幸福"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 , 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 ,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 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 , 经医生认可 , 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
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 , 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 , 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又称无痛苦死亡 。一般多指后者 。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 。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 , 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②病人极端痛苦 , 不堪忍受;
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 , 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
一般分为两大类:①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 , 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 , 结束其生命 , 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②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 。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 , 任其死亡 。
在安乐死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①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 , 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②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若不进行安乐死 , 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 , 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 , 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 , 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 。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 , 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 , 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 , 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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