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四 )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 。
将第三款中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 。
Q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 。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推进共同富裕、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统计、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包括调控人口数量、推动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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