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二 )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 。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任何未指明的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 。
4.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销售,销售对象应当向社会公示 。
5.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榆阳区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户;
(3)家庭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家庭年收入标准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6.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并按规定程序逐级申请复核 。
(二)申请截止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给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 。
(3)购房人应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 。房屋发证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的内容 。
7.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宅基地分配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四.上市和交易
1、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产权有限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将按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购买人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将优先回购 。购买者也可以在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和其他相关价格后获得完全产权 。
购买人在市场上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4)共同生活的成年人或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
3.完成交易过户手续后,买卖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4.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后,仍按照上市销售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房屋维修 。个人缴纳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并与房屋产权同时转移 。
5.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
【榆阳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6.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7、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定期对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民及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五.监督和管理
1、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者以价外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擅自向不合格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一经发现,限期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所购住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3、国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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