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用房政策( 二 )


3.单套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住房情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类公寓比例,并严格管理 。
4.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重视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
5.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节地、环保住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住房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招标方式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在一套小公寓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正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施工合同中应规定对房屋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监理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 。
7.对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由居民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自行管理,提供满足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物业服务 。
三.价格管理
1、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利润率不高于3%;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保障性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盈利 。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 。
3、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缴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保证金或保证金的名义向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变相收取费用 。
4.价格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充分掌握保障性住房成本和利润变化情况,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和价格相一致 。
四.出入管理
1、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查、公示和轮候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
2、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情况确定 。,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3.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应当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公示的方式确定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往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 。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4.对经审核公示合格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通知书,注明可购买的面积标准 。然后根据收入水平、住房难度、申请顺序等 。
5.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凭批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批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面积 。购买面积在核定面积内的,按核定价格购买;超出核定面积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购买人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支付差价 。
6.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
7、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产权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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