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 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 四 )
刘所长表示,事发后,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社区干部和当事人双方就民事赔偿进行协调,派出所在现场参与的至少有两次,但双方因赔偿金额意见不合,至今未达成协议。目前,协调专班仍在全力做好协调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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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6月26日上午发出的微博一天内就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微博转发量累计达1.7万次,网友评论达9400多条。
“法律要与时俱进,制定法律时我国那个年龄阶段的大部分人确实心智尚不成熟。”网友“cici一笑”认为,“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现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龄门槛也要相应改变。”
网友“迷失对白”评价,“对于未成年的过度保护往往会害了他,法律是要顾全大局,但是不能无限制地让某些不怀好意的人钻空子,不然就适得其反。”网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保护坏人犯罪的防弹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童德华教授认为,“行为人的家长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另外案件发生在小区,小区物业管理者也有一定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明表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按照程序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按程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汪明同时建议,受害人家长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由其派出公益律师,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须加强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安机关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评估收容教养的“必要”性、责令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损失,给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和结案报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况和作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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