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干部因下属贪污480多万 被判玩忽职守罪(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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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6月11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下属贪污巨额公款,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书显示,多位证人证言指出,李扬在负责“双代管”办公室工作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对印鉴章严格分开管理,未按规定对“双代管”办公室记账软件的岗位设置和账号、密码进行管理,也未按规定对“双代管”办公室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进行归档保管,导致黄某无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李扬的辩护人则认为,该案系多因一果,李扬存在次要的间接责任,建议对其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扬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督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是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且涉案损失大部分未能挽回,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称曾多次向上级反映问题被无视
2018年6月初,当时被取保候审的李扬告诉澎湃新闻,黄某在记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实早于2013年审计时就已暴露,他称多次与相关街道的会计一同向上级反应黄某问题,但黄某未被处理。
法院认定了李扬曾经向分管领导王某反映过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的事实。
判决书中,多位街道会计的证言显示,平时开财务会议时,几个村会计都向李扬及当时分管“双代管”办公室的领导王某反映过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2015年,街道下辖的5个村会计和李扬还曾一起去找过上述分管领导王某,“就是反应黄某记账不及时的问题、对账对不到的情况,李杨也多次催过黄某记账,但黄某仍是记账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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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供述称,李扬从没向她主动要过记账的原始凭证,但督促她要及时记账,李扬也曾向分管领导王某反映过其记账不及时的事情,王某还找其谈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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