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是假新闻,别再傻傻地相信了!( 四 )

吴玲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而正当理由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的基础上。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影响贷款买房买车或其他消费等行为。

物业服务直接影响到住宅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正确引导各方主体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十分重要,千万不要陷入“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质量下降———更多人拒交———小区弃管”的恶性循环。基于法律框架下,维护和谐健康的物业服务关系,是对各方主体权益的最好保护。

所以业主们,该交的物业费还是得交,不过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不要忘记手中的权利,监督物业管理,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小区环境!

来源 综合物业管理圈 法制日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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