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是假新闻,别再傻傻地相信了!( 三 )

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是假新闻,别再傻傻地相信了!

-----网传“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是假新闻,别再傻傻地相信了!-----

曾参与《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玲说,《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拒交物业费属民事纠纷,立法常识告诉我们,行政法规不可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怎么可能对错综复杂的物业服务纠纷作出裁决?

她提醒广大业主注意,《条例》没有一个条款具体规定业主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拒交物业费,相反,《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一是法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二是合同各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三是发生纠纷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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