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起诉业委会被法院驳回 居民联合给法官送锦旗( 三 )

结果出炉后,为了彻底解决双方之间后续的纠纷,法院在最终作出判决前特地约谈了原告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建议其主动撤诉,但该物业公司还是拒不撤诉。法院随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裁判结果,承办法官指出,除了“双过半”的投票结果,仅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来看,小区服务存在很多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原告方面称及时改善了,但未举证证明,且即便原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改善,也不能否认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上述问题。故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依据业主投票汇总结果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于2017年12月24日收悉该通知,故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于该日解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的基础不存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享有解除权。

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即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作为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督促物业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如业主所在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则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以便更有效地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还应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定期公布房屋公共维修金的收支状况、公共部位的收益和支出等财务情况,配合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构建融洽、温馨的物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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