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搜出毒品被控系乘客持有 法院疑罪从无判无罪( 四 )

  在二审中,周安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当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武汉中院二审后,支持了一审重审后的“无罪”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公安机关从出租车内查获的毒品系周安持有。具体理由有:1、查获的毒品内外包装上均未检出周安的指纹,且侦查机关未及时收集毒品藏匿处的指纹和出租车内的监控视频,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2、出租车司机漆某的证言不能证实周安换到后排座位后有将毒品藏匿在挡风玻璃下的隔板中的行为;3、民警陈某的证言称,其在搜查周安的背包时闻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感觉周安当时很紧张,怀疑上述毒品系周安所持有。但其在案发当天的证言中并未提起,从查获现场的视频中也看不到有民警闻包的动作。该证言是在案发半年后的补充侦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4、周安到案后从未供述过该出租车上搜查出的毒品系其所有;5、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安民警查获毒品后,并未对该出租车司机及相关乘客进行排查,不能排除毒品系他人所放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据此,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周安实施非法持有涉案毒品的行为,间接证据亦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得出涉案毒品系周安所有的唯一性。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检查站民警从周安乘坐的出租车内查获了毒品,周安存在作案嫌疑。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周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5月31日,武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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