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撞上违停车不幸身亡 赔偿事宜引争议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行人撞上违停车不幸身亡 赔偿事宜引争议》。//本文由热心网友[永远18岁的我] 投稿。


行人撞上违停车不幸身亡 赔偿事宜引争议

本文标题:行人撞上违停车不幸身亡 赔偿事宜引争议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违停车有人撞上来致死,谁赔钱?)

城市机动车不断增加,而停车位往往一位难求。如果车辆不是停在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内,一旦其他车辆或人员碰撞该车辆造成他人伤亡,那么违法停车的主人及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建邺法院审理过一起此类案件,尽管违停路边的半挂车并不在行驶状态,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都赔了钱。

南京甲公司为其所有的半挂牵引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2013年1月某晚,郑某醉酒驾驶黑色轿车沿新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倾轧道路北侧机非隔离绿岛后,撞到行人刘某,导致刘某碰撞至甲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并违停于非机动车道内的半挂牵引车,造成刘某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全责。2014年3月底,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乙保险公司在牵引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刘某亲属22000元、甲公司赔付175210元、郑某赔付408823元、郑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66000元。

甲公司认为其赔付刘某亲属的175210元应由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付。乙保险公司则认为,另案中,法院已认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即停于非机动车道,发生事故时未属于通行状态,甲公司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的系一般人身侵权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乙保险公司仅承担无责赔付部分,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22000元,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的死亡属于郑某驾驶的轿车及甲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共同作用结果,符合保险公司三责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判决乙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175210元。

法官点评:

1、临时停车也属于车辆在用状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