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撞上违停车不幸身亡 赔偿事宜引争议( 二 )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三责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从该条款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故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二是发生的系意外事故。

从该条款的意思看,只强调了“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并未强调车辆必须是通行状态,也未强调必须在道路上使用。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包括很多方面:例如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通行,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机动车发生故障停在路上,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机动车临时在路边停靠上下客、装卸货物等,也属于机动车在道路上使用。对于一些特种车辆,例如工程装卸车、挖掘机、吊车在道路上通行时属于使用,而在工地作业时仍属于使用。因此,不管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只要驾驶员将机动车用于交通或作业,或虽然短暂停靠路边,但因此引起的危险状态依然存在,都属于机动车在使用。甲公司的半挂牵引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属于临时停放,由此引起交通事故的危险状态依然存在,因此甲公司半挂牵引车仍处于使用过程中。

2、意外损害事故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交通事故系指车辆和行人在交通的状态下发生的损害事故。意外事故则是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原因引起的损害事故。意外事故涵盖的范围远远大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三责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未限制该事故为交通事故。即使甲公司的半挂牵引车未处于通行状态,其导致第三者伤亡的意外事故仍属于保险公司机动车三责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乙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三责险限额内向甲公司支付保险金175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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