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假裁定过户他人房产 法院明知造假却不作为( 三 )

  疑问一:持“假裁定”为何能顺利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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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016年时实行的相关规定,法院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要将被执行人查封的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先到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解封,然后持上述文件到榆林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回到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华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董某办理所有房屋过户所需的手续均在2016年9月12日一天之内完成。

  随后,华商报采访人员在榆林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到,2016年9月12日,董某过户李某霞房产时提供的法律文书为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此外系统档案中并未有“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心工作人员称,当时应该有“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是没有录入档案。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人介绍称,李某霞的房产于2016年9月12日因查封到期自动解封,随后他们确实办理了“房屋转移”手续,至于办理“房屋转移”过程中是否合规,目前正在调查。据该中心工作人员称,办理“房屋转移”手续的系统档案中,也只有“执行裁定书”,没有见到“协助执行通知书”。

  8月29日,华商报采访人员拨通董某电话核实上述事宜,董某未做任何回应直接挂断电话。

  疑问二:既然法院确认“假裁定”为何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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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阳区法院明知道这个裁定是伪造的,但仍态度‘暧昧’,我怀疑有法院内部人员勾结董某,法院明显在包庇。”常士豹无奈地说,2017年10月至今,在明确了“执行裁定书”不是法院出具之后近一年的时间,他多次找到法院各级领导要求查处此事,期间包括主管副院长和执行局负责人也都知道此事,均遭到推诿,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8月29日,榆阳区法院回复华商报采访人员称,经主管副院长胡建强核查,榆阳区人民法院从未发出过(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面对采访人员追问,工作人员回答称:“法院没有发出过这个裁定文书也可以说这个裁定书就是假的。”当采访人员询问法院将如何应对这份“假裁定”,以及是否能够出具书面说明时,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公安机关调查他们会配合,此外,暂时还没有其他计划;至于出具书面说明则需请示领导。但截至发稿前,采访人员再未得到任何具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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