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假裁定过户他人房产 法院明知造假却不作为( 四 )

  法律界人士:法院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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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法律文书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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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采访人员随后拿着这份“假裁定”采访榆林市多名法律界人士。多名受访律师人士表示,单从这份“(2015)榆执字第01567-6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上看,其格式和引用的专业术语,均与真正法院执行裁定文书无异,尤其落款处所盖的榆阳区人民法院的公章,从肉眼上看,确实与真实的法院公章一模一样,想要伪造法院公章,一般来说是不容易实现的,所以这份“假裁定”很可能不是一个人能完成全部的伪造过程。“假裁定”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机关形象,同时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榆林资深法律界人士谢元表示,既然法院已经确定裁定书是假的,就有义务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及主动调查此事,榆阳区法院明知有人伪造其单位公文而不管不问的做法确实令人费解。

  对于公安机关不受理常士豹的举报,谢元称,由于常士豹并非假裁定的直接受害人(即房主),公安机关为避免公共资源浪费,要求其提供一定的证据再调查立案也符合公安立案的程序要求。此案中,如果是房主和法院这两个直接关系人报案公安机关就必须直接介入调查。 华商报采访人员 李敏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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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刑法》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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