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男子因轻信“大V”,被骗13余万元!今后在网上看见这些( 五 )

网站将案涉含有明显违法内容的博客,通过其网络公共传播平台对外传播,怠于履行相应注意义务。同时涉案博客内容被不法分子侵入篡改,网站并未尽到保障网络平台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网站的行为对王先生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网站虽然存在侵权行为,但王先生的过错显然大于网站的过错,应减轻网站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定网站承担损失额的30%,即网站应向王先生赔偿损失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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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博客中并未涉及缴纳入股资金事宜,王先生明知在违反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向不法分子指定的第三人账户支付108000元入股资金的损失,其系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和王先生自身重大过失所引起,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站具有过错,王先生主张网站承担该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

据此,香洲法院判令北京某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向王先生赔偿损失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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