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降价50万卖房 知道买家身份后毁约获法院支持( 三 )
“李某当时放盘的价格是1080000元,我们和他签订合同时,还多出48000元,一开始他对这个价格是满意的,不存在以低价购买房产的情况。”陈某称。
“之前李某在刘某桂还没出现的时候,就和我们多次协商赔偿,主动提出赔偿方案。”陈某称,卖家违约在先,知道中介身份在后。“刘某桂既不是经纪方也不是经办人,只是中介员工,也确是我堂弟的女朋友,同样具有买房的权利。”陈某称,他们购买涉案房屋作结婚之用,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己已依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无违约。“因此违约的责任是在卖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赔违约金。”陈某说。
“根据公司规定,不允许经纪人操作自己的房源单,所以只能由非公司的人出面签的合同并过户。”刘某林说。
法院: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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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情形的问题。
虽然前述合同所记载的“买方”为陈某,但居间方经办人刘某林与陈某、刘某桂在本院询问中的陈述内容均显示,实际承担支付购房款的主要合同义务的一方,为刘某桂及其男友。因此,本院确认,上述合同的实际买方为刘某桂,陈某与刘某桂之间仅为隐名代理关系。
“卖家和房产中介约定,按成交价的3%比例收取居间服务费,卖家因此会希望中介所促成的交易价格,有利于满足甚至高于市场价值成交。”法官表示,在这一情况下,买方与居间人之间所存在的利害关系明显有碍于卖方信赖利益的实现,中介公司由此制定了该公司职员不能作为公司房源的购房人的内部规定。
法官称,该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买家在和卖家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合理方式披露了实际买方主体情况及刘某桂系中介职员的重大信息。“买家隐瞒了前述信息,且合同价格确存在明显过分低于同期市场价值的情况,给卖家造成了相应损害。”法官称,因此卖家要求撤销与原告之间的合同的反诉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而买家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刘某桂名下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买家要求卖家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也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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