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杀亲弟弟终获无罪:受不住脚镣手铐才认罪( 三 )

  比如,2013年1月26日,警方对姚小皇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姚供述没有杀人,次日,姚被提外审,经过十多个小时的审讯,1月28日,姚愿意交代犯罪事实。1月29日,姚小皇指认现场监舍后即向监管人员提出翻供,在当天下午的第四次讯问中,姚供述没有杀人。提外审前后,姚小皇的供述发生极大转变。其中一次,提外审、回所讯问、接着指认现场,时间长达39小时。

  而从讯问视频资料来看,讯问笔录也并没有真实记录讯问过程。比如,第四次讯问视频显示,讯问过程大部分时间姚小皇在不断翻供,反复辩解没有杀人,由于不想牵连父亲和妻子,加之公安机关对其实行脚镣手铐,自己受不住,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认罪,而讯问笔录仅记录了占讯问过程小部分时间的关于姚小皇在冯玉祥尸体被打捞后到达现场的情况,对姚小皇辩解没有杀人的情况并没有如实记录。

  岳阳中院认为,姚小皇的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其有罪供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应当排除。同时,证明姚小皇有罪的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也存在证明力不足、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

  比如,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为杧槌和菜刀,但杧槌和菜刀上提取的疑似痕迹未检出姚小皇的基因型,杧槌上也未检出被害人的基因型。

  法医的尸检意见显示,死者颈部肌肉、颈椎均被切断,仅存颈部4.5cm宽的皮肤软组织与躯干相连,颈部皮肤切口呈“U”型,双侧颈部皮肤切缘可分辨出各有一处呈锯齿形,方向均为自后向前。这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姚小皇在冯玉祥颈部砍了两刀的情形,存在矛盾。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还认定,用杧槌打击后,冯玉祥即死亡,姚小皇没有再用刀砍切冯的必要,更不需要“撩起”衣服去砍切,指控的犯案情节不合常情。

  此外,证人证言有多处矛盾,比如冯玉祥3日上午8时才释放,却出现了早上7点就出现在麻塘镇老街的证言。而姚小皇妻子的讯问笔录,是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且亦有提外审)取得的,该讯问笔录直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定刑以下量刑被高院撤销,重审终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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