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配套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二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诸多环节,《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谁委托、谁承办、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和内容、应当遵循的原则、谁对鉴定评估的结论负责、鉴定评估人的义务等,都作明确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司法机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等应委托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筛选并给出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

  损害巨大案件可提惩罚性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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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规定,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后,省和设区市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或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书面报请赔偿权利人同意后,代表本级赔偿权利人,依据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主动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磋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时,由赔偿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明确,对于损害巨大、社会影响极坏、群众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起诉责任人可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省和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工作、处理相关涉法问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责任人。

  “这是区别于其他省市的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做法。”贺震说,在目前已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省政府诉德司达(南京)染料公司、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宁波人健制药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环保厅并肩作战,取得良好的成效。

  让损害者担责,赔偿在阳光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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