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配套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地实施提供支撑( 三 )

  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案值高,如何使用管理好赔偿资金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省财政厅牵头起草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范。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

  让损害者担责,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是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针对不履行赔偿协议或判决的赔偿义务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性的信息公开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结论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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