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因信用卡诈骗获刑 银行相隔10年出具两份矛盾账单( 三 )

  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李彦被抓的一周前,2005年9月28日,李彦的前妻王芸被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带走,讯问她信用卡透支情况。2018年9月28日,王芸告诉采访人员,当时她根本不知道办信用卡一事。1997年,她与李彦因感情不和离婚后,把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都放在女儿家,“女儿和他关系好,应该是直接拿给他用了。”

  但在当年被抓时,她念及夫妻一场还有子女,经多次提审,她跟警方谎称说两张信用卡是自己办理并透支的,“我想李彦在外面挣钱,把钱还上我就能出去了。”此时,她不知道李彦也被抓了。

  2006年8月2日,息县法院判决书中认定,李彦尾号8203的卡透支近2万元,李丽尾号4807的卡透支2万元,王芸尾号4005的卡透支近2万元、尾号6401的卡透支4万元,共计99978.5元,将近10万元。该欠款经过息县农行催告后,未予还款,认定为恶意透支。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被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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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芸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十个月后,因证据不足,2007年6月25日,息县公安局撤销了案件。

  李彦回忆,当时办案人员审讯他时,他表示四张信用卡都是他办理的,至于有没有透支需要对账后才知道。王芸被抓后,他曾尝试找银行,但对方没给他对账单。

  一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2日,息县法院判决李彦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他退赔诈骗息县农业银行99978.5元及利息。

  这一认定的证据源自农业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但这些对账单里,只显示部分存取款金额,当前余额栏里,金额均为负数。

  判决书显示,2004年11月18日,银行向他发了4份透支通知书,李彦签了字。李彦称,当时业务员拿通知书给他时,他认为是走形式,“我信用一直很好,没有欠款。”

  李彦辩称自己没有恶意透支,但法院没有采纳。“我觉得自己没罪,当时也没请律师。”最终,李彦被判刑入狱。他也曾要求银行提供完整的信用卡流水账单,但没有人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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