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生育二胎遭辞退 用人单位被判赔6万余元( 二 )

  焦点:女教师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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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女教师叶女士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法院认定,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原告属于政策内生育贰孩,故其并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事实。

  1、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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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尚未办理准生证,但其胎儿在分娩前仍具有不确定性,故被告选择在其尚未生育时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视为愿意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以避免承担更大的违反计生政策的风险。基于此,在原告因法律的修订而依法取得生育二胎资格的情况下,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2、关于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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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其主张的原告曾在2008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离职的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采纳原告的主张,依法认定双方在2005年8月29日至2015年1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3、关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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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十年三个月)及工资标准(3109.51元)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65299.71元(3109.51×10.5×2)。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代通知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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