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三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现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44号)作为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9日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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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例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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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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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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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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