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起口角女友跳河溺亡 男方承担15%赔偿责任( 二 )

终审判决

男方处置不当,存在过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阿哲对小妍溺水死亡有无过错”这一问题产生巨大争议,且无法达成调解。邗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小妍落水行为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基于阿哲与小妍是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争吵,阿哲有及时阻止小妍落水以及在对方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

事发当晚,处警民警对阿哲等人进行询问,其中,阿哲在询问笔录中称,知晓小妍“吵架之后想自杀的行为,都是在xx(即事发地点)”,“之前有过很多次,都是在xx(即事发地点),爬到护栏外面就爬过很多次,都说要跳河,但后来都没跳”。同时,他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小妍跨过护栏翻到护栏外面时,让他松手,他将手松开,此时,小妍已处于危险境地且情绪激动,而阿哲明知小妍之前多次有过类似过激行为,仍将手松开,该处置行为不当。小妍落水后,阿哲也没有采用更为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导致小妍死亡,阿哲具有一定的过错。但小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行为具备判断和预见风险的能力,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因此,法院酌定阿哲对小妍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经核查认定,该案给小妍父母造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93.6万余元。

综上,法院认为,阿哲应赔偿小妍父母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扣除阿哲家人之前已垫付的1.6万余元抢救费,尚应赔偿小妍父母12.4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哲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阿哲有及时阻止小妍落水及在小妍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并认定“阿哲的处置行为不当,具有一定的过错”并无不当,酌定阿哲对小妍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不失当。据此,依法驳回阿哲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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