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款90多万不还 徐州女子这样做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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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朋友借款90多万不还 徐州女子这样做追回欠款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在司法实践中被人们广泛关注。实践中,不少被执行人认为,唯一住房可以逃避法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还这么想,那就OUT了。

2015年5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唯一”一套房执行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答案:如果符合《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则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11月13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这一规定,让市民李女士拿到了拖欠了8年的借款,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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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李某某到泉山法院起诉韩某某,要求韩某某偿还其借款及利息,2014年5月,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韩某某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95.5万元、利息24.5万元,共计120万元。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履行,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某和韩某某本是朋友关系,因打官司闹得不愉快,韩某某采取不见面、不配合。李某某诉前保全了韩某某名下唯一住房,对该房产的处置成为了执行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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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6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房屋,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大难题,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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