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灯抓拍被警方曝光 法院提示此行为不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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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灯抓拍被警方曝光 法院提示此行为不属侵权

本文标题:行人闯灯抓拍被警方曝光 法院提示此行为不属侵权

2016年10月13日17时许,韩某、周某在江苏省盐城市区建军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过马路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在路北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拍照。同年10月25日,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盐城交警微发布”曝光了一批行人闯红灯照片,其中有韩某、周某两人闯红灯的照片。

对此,韩某、周某认为曝光行为致使他们名誉受到影响,给他们精神造成伤害,起诉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删除曝光图文信息,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起诉费、律师费等两万余元。

亭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微信公众号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韩某、周某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内容客观真实,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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