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的“涉毒”生意:研发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八 )

  2015年6月16日,张正波被海关人员从公司带走后,关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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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的“涉毒”生意:研发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关押张正波的看守所。受访者供图

  半个月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播出新闻“小小邮包牵出制售新型毒品大案”。几天后,题为《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月入60万美元》的报道在多家媒体发表。张正波背上了“绝命毒师”的名号。

  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有机所所长龚跃法听海关人员说张正波在做精神药品后,很吃惊。“老师应该都知道有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不论在学校设备处的网站,还是其他网站,都很容易找到”。

  由于精神药品种类繁多,目录并不能完全收录,在龚跃法看来,张正波的行为是在法律的“打擦边球”。

  2015年9月10日,张正波看守所在接受海关讯问时承认,所做的精神药品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是有可能被国家列管的。但张正波不认为公司制售的是“毒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对“毒品”的界定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指出,《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中所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

  “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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