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的“涉毒”生意:研发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九 )
2017年4月21日上午,武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张正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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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审庭审现场。
判决一下来,张正波开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张正波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27日上午九点,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二审开庭。1号法庭能容纳458人,庭审开始前,已经坐满了一大半。
为了能看清丈夫,李梦选了一个前排中间的座位。庭审开始,张正波被法警带上了法庭,李梦忍不住站起来跟他打招呼,时隔多日再见到张正波,他的头发更白了,也更瘦了。
张正波兜里揣了厚厚的一叠纸,轮到他发言时,他就用戴着手铐的手缓缓掏出来念,声音平稳、清晰。
张正波辩称,当年入股武汉凯门的目的是响应国家号召,积极进行“产学研转化”,公司享受东湖高新技术区创新企业补贴,还拥有两项国家专利。“从一开始,我们的目的就不是制造、贩卖毒品。”
在法庭上,张正波否认了“4号”是“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的说法。张正波称,“4号”是“3,4-亚甲二氧基卡西酮”,与“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成分不同,也不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目录》上。
庭上,公诉人仍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控张正波,控辩双方围绕着“4号”及其他受管制的精神药品是否是毒品展开了辩论。
公诉人认为,一方面,武汉凯门没有生产精神药品的资质;另一方面,其生产的管制精神药品都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中,说明它们在我国不具备药用价值。
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4号”能用来制毒,也能用来做药。检方没有查明“4号”的去向,未能证明“4号”流向了吸毒贩毒人员,不能将其认定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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