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修后分道扬镳 为1万多元培训费被告上法庭( 二 )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医院违约金13963.64元。

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约金不超过应分摊的费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勇介绍,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医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3963.64元的主张应否支持。

本案中,医院与王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进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进修结束后终身为医院服务。若因个人原因离开医院时,应当返还医院为其支付的进修费、住宿费等。医院支付王某的进修补贴14400元系培训产生的补贴费用,理当属于培训费用范畴。

吴勇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王某尚未履行部分的工作年限,经计算认定王某应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13963.64元(14400-14400÷33),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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