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实施八项举措 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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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实施八项举措 保障民营经济公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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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副院长李玉生通报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具体措施。李玉生表示,全省法院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大民营企业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认定标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惩治侵犯民企产权犯罪,打击公权力侵害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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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江苏高院党组于11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全省法院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措施,决定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指导性意见。李玉生在通报中称,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把民营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坚持全面保护理念,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又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创新发展权,确保财产更加安全、权利更有保障。

法院还将不断加大对民企产权保护的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私有产权、勾结黑恶势力在特定经济领域形成非法控制等严重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产权犯罪认定标准,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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