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当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污企赔五千余万( 二 )
企业跨省倾倒废液10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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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查明,2014 年4月28日,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将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29。 1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等人处置。
李宏生等人将废碱液交给孙志才(也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处置。孙志才等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靖江市严重的环境污染。
10天后,杨峰将20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李宏生等交给孙志才,孙志才等于同年5月、6月,分两次将废碱液倾倒进长江,造成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40多个小时。
2015年3月,靖江市环保局和靖江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定上述水污染事件共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
2014年5月8日至9日,杨峰又将53.34吨废碱液交给李宏生,李宏生等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指使陆进等将该废碱液倾倒进新通扬运河,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
法院查明,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及泰州市内的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杨某、李某某等个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作为被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今年8月27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因被告及代理人并未出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提交的证据,泰州中院作出缺席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26万以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其中赔偿金额达5482.85万元。
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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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上诉。该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苏省政府的诉讼请求。
海德公司表示,一审期间,法院向江苏省政府所作法律释明,江苏省政府将赔偿总额从3845.27万元,增加到5532.85万元。据此,海德公司认为,泰州市中院允许江苏省政府一审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规定,未给海德公司答辩期和举证期亦违反规定,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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