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当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污企赔五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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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当原告的环境损害赔偿案:污企赔五千余万

江苏省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12月4日,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海德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江苏省高院供图

  趁着午夜时分,在茫茫夜色的掩盖下,一伙人先后多次将化工废碱液倾倒至长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受此事件影响,江苏泰州靖江市城区因此中断供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停水超过14小时。

  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12月4日上午,江苏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海德公司的上诉,维持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江苏省高院介绍,该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人员在宣判现场获悉,江苏高院判决,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5482.85万元。

  此前,据泰州市中院一审查明,海德公司于2014年分别将其生产中产生的废碱液共计102.44吨,交由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处置,导致废碱液几经转手后分别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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