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物价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这几家被罚( 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780.8元;2、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度小时均值超规定限值一倍以上排放而享受的环保电价款处以1倍的罚款,计4227.94元。上述两项合计207008.7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207008.74元,通过建行新区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32001761536052501969)解缴入库。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8日

泰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泰价检案 011号

当事人: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区府路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17〕7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7月7日对当事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查时段内存在以下事实:

1、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2倍的对应上网电量23.2437万kwh, 超限值2-3倍的对应上网电量7.3227万kwh,超限值3-4倍的对应上网电量7.8973万kwh,超限值4-5倍的对应上网电量3.4979万kwh,超限值1倍以内的对应上网电量83.7236万kwh,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应上网电量84.5059万kwh,脱硫电价单价是0.015元/kwh,分别享受脱硫电价款3486.56元、1098.41元、1184.60元、524.69元、12558.54元、12675.89元,共计享受脱硫电价款31528.69元。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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