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物价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这几家被罚( 六 )

〔2018〕泰价检案 009号

当事人:泰州市姜堰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17〕7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7月19日对当事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查时段内存在以下事实: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2倍的对应上网电量0.2872万kwh;超限值2-3倍的对应上网电量0.1769万kwh;超限值1倍以内的对应上网电量1.3398万kwh;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应上网电量6.4837万kwh;脱硫电价单价是0.015元/kwh。分别享受脱硫电价款43.08元、26.54元、200.97元、972.56元,共计享受脱硫电价款1243.15元。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江苏省物价局和姜堰区环保局相关文件。

证明当事人注册所在地、业务经营范围、享受环保电价的资质等。

证据二:《江苏省重点污染废气治理设施运转情况月报表(兴化市)》、当事人2016年生产情况表。

证明当事人发电设施运行记录。

证据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当事人2016年1-12月燃煤机组脱硫停运时间列表

证明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排放时间和考核分类情况

证据四:江苏省电力公司提供的当事人2016年1-12月燃煤机组脱硫停运时间对应上网电量列表

证明当事人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排放期间的上网电量

证据五:当事人与省电力公司上网电量电费结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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