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物价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州这几家被罚( 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7799.2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所得307799.26元,通过建行新区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32001761536052501969)解缴入库。

当事人逾期未缴纳违法所得的,本机关将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泰州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8日

泰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泰价检案008号

当事人: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

地址: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国信电厂路1号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17〕73号)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对当事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检查时段内存在以下事实:

1、燃煤发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1-2倍的对应上网电量69.6550万kwh;超限值1倍以内的对应上网电量168.7704万kwh;启停阶段超标的对应上网电量2149.4055万kwh;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对应上网电量154.4724万kwh。脱硝电价单价是0.01元/kwh,分别享受脱硝电价款6965.50元、16877.04元、214940.55元、15447.24元,共计享受脱硝电价款254230.33元。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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