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开庭 两组织一审被判担百万诉讼费( 二 )

  “自然之友”、中国绿发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显示,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三被上诉人消除其污染行为对原厂址范围及周边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其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

  根据上诉状,上诉人还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认定存在错误,其做法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与当前倡导的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相违背,严重失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系非营利性的环保公益组织,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之关于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但一审法院却完全无视本案公益诉讼的特点,在计算本案的受理费时错误的适用了普通民商事财产类案件的收取标准,并判决让上诉人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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