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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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本文标题: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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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天隆寺塔林建设控制地带发现的明代宦官墓

近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条例》对于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用有哪些变化?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促进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昨天,南京市文广新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内容进行解读。

率先落实国家意见精神

“建设前考古”变“出让前考古”

长期以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建设前考古”一直是通行做法,但实际效果却不甚理想。10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我市出台的《条例》进一步理顺了考古工作程序,明确“储备用地先考古再出让”,成为全国率先落实意见精神的地下文物保护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应、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在土地出让前,依法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该负责人表示,从“建设前考古”变为“出让前考古”,将使出让土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净地”,解决长期以来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矛盾,同时大大降低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加快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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