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三 )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地下文物保护损失补偿机制。因地下文物保护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因实施原址保护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照规划条件实施的,可以变更规划条件、置换土地或者回收土地使用权,并及时调整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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