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二 )

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增至15处

该负责人表示,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确定了13处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经过考古调查勘探。此次出台的《条例》对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制度予以保留,将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从原来的13处增至15处,分别是:汤山史前遗址区、薛城史前遗址区、石头城遗址区、六朝宫城及御道遗址区、南唐宫城及御道遗址区、明代宫城及御道遗址区、长干里古居民区及越城遗址区、内秦淮河两岸十朝遗存区、六朝陵墓区、明代开国功臣墓葬区、明代沐英家族墓地区、幕府山古墓葬群区、雨花台古墓葬群区、铁心桥古墓葬群区、西善桥古墓葬群区。

为了做好与江苏省文物保护相关条例的衔接,《条例》还设立了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制度。在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的基础上,对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经过勘查核实后,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提高违法成本

罚款上限升至50万元

原《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中,针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仅为2万元。由于违法成本过低,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此次出台的《条例》加大了对破坏地下文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地下文物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或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继续施工、进行生产活动等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记入我市信用信息系统。

为建设单位“减负”

首设损失补偿机制

历年来的地下文物保护实践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一直由建设单位承担,过高的保护成本和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建设单位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为此,《条例》出台了一系列新规为建设单位“减负”。依法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只需按规定缴纳考古勘探费用,如需进行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重要考古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或者迁移保护的,所需费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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