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资怎么发?江苏新规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二 )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应主要选取净利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不良贷款率、综合成本率等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兼顾反映社会效益的指标。

根据经济效益、国资保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这意味着,企业的自主权更大了。

如何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水平?意见提出,加强工资与效益联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专门强调,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 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后的企业同期利润总额增加值。

意见规范了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规范福利性待遇,取消不合规的福利性项目。

超发工资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要被处罚

相关工资分配信息也要公开。根据意见,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在每年8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在下一年度相应扣减本企业违规发放部分,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超发额在应发工资总额10% 以内的,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的10%;超发额超过应发工资总额10% 以上的,按超发额实际比例扣罚企业领导班子绩效年薪。

(采访人员 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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