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最全解读!《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元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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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新规最全解读!《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元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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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2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今年8月24日修订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今年9月21日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对《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做出解读。
强化落实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为了积极有效预防狂犬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对饲养的犬只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并作为养犬登记的前置条件。为此,根据《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工作实情,新《条例》将饲养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对犬只强制免疫的内容、期限等具体操作规范要求,以及先免疫后登记,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新《条例》特别强调“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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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
由于苏州城市空间资源有限,对养犬实行从严管理,特别是对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限养,对于有效控制犬只数量,积极防止犬只伤人扰民,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是很有必要的。为此,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依法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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