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最全解读!《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元旦起施行( 二 )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鉴于大型犬、烈性犬客观上会对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为了积极防范、有效遏制大型犬、烈性犬伤人事件的发生,新《条例》在原法规规定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个人都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同时,为了使大型犬的界定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符合社会实情,便于实施推行,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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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携带犬只进入相关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为了充分兼顾平衡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利益,既要依法保护养犬人的正当权益,照顾到养犬人外出遛犬及犬只健康活动的自由权,更要切实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上述单位、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第三款强调“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司驾人员的同意。”同时,第五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第六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管理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居住区可以设立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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