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任房主欠热费,现任房主可说“不”!

  东北网1月2日讯(采访人员 佘雨桐)哈尔滨市民张某2017年购买一套房屋 , 却一直被催缴2015年前房主所欠的供暖费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仲裁结果拖欠的供暖费由前房主承担 。 2日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通报2018年工作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 。

  2018年1月3日 , 供热公司向市民张某发出催缴供热费通知 , 称其居住的房屋拖欠2015年度供热费1650元 , 限期交纳 , 逾期未交将收取由此产生的滞纳金 。 张某认为 , 拖欠供热费的房屋是其于2017年从李某处购买 , 该房2015年的房主为李某 , 该笔供热费应当由前房主李某支付 , 并拒绝补交拖欠的供热费 。 双方协商不成 , 供热公司申请仲裁 , 请求裁决张某给付供热费1650元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给出仲裁结果 , 驳回供热公司的仲裁请求 。

  仲裁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在本案中 , 供热公司与前房主李某之间签订供热合同 , 该份合同的当事人为供热公司和李某 , 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供热公司不能依据该份合同要求现任房主张某承担补交供热费的义务 , 供热公司该主张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 , 现任房主张某拒绝补交该笔费用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 , 应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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