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过期食品被奖2毛钱 法院:少了,至少奖两千( 二 )

2017年3月13日 , 贾某某向济南某区食药监局举报一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 并申请奖励 。 同年9月4日 , 该区食药监局作出(济某)食药监食罚[2017]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认定贾某某举报事项属实 , 并对该超市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2元;2、罚款5万元 。

该区市药监局于2017年10月24日向贾某某支付奖励款0.2元 。

2017年11月10日 , 该区食药监局作出《奖励情况说明》 , 主要内容为:贾某某举报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面包案 , 已依法处理完毕 , 根据《济南市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 , 应给予奖励金额为0.2元 。

贾某某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奖励情况说明》 , 重新依法作出举报奖励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 《济南市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 , 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因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2.02元 , 被告根据以上规定对原告奖励0.2元并无不当 , 其适用规范性文件准确 。 原告要求撤销《奖励情况说明》 , 并对原告重新作出举报奖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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