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二 )

  第四条 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 , 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 ,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 , 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 , 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 , 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 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 , 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 , 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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